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称不按期的劳动合同,它不会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只有当法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用人单位关闭、撤销等,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才能依法终止。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撑起了保护伞,劳动者能否运用《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呢?下面,笔者向大伙介绍一块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例。
案情介绍:申请人李某,1996年5月到被申请人南京某证券公司从事驾驶工作,月薪2400元,双方签订了临时聘用协议,双方最后一期临时聘用协议期限自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31日止。
2008年5月31日,双方合同期满后,公司需要李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务派遣方法用李某,李某不认可,于2008年6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需要裁决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6月起至签订无固按期限合同止的双倍薪资。
仲裁委员会觉得申请人已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申请人提出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无固按期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应与申请人签订无固按期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应自第二个月起支付申请人双倍薪资。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8月作出裁决,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无固按期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7月起的双倍薪资。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生效后,因为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按期合同,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在法院实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赞同与申请人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需要申请人从事安全守卫职位,月薪1000元,申请人不认可,故双方最后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法院遂以仲裁裁决未明确劳动合同内容为由,决定不予实行仲裁裁决。
透过这起案例,大家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问题1、在订立无固按期合同劳动争议中,劳动合同其他内容怎么样确定?
在处置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议中,只有劳动合同期限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可以裁决或判决,那样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应怎么样确定及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怎么样裁决或判决?这是处置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争议的法律盲点和难题所在。
2008年9月18日,为了进一步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条例》对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根据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同的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实行”。
据此,依法订立或补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争议中,当事人对劳动合同除期限外的其他内容,仍应遵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协商确定。
在协商订立无固按期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大概提升或减少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方面,有些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需要与自己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规定,从而在工作职位、工作地址、薪资待遇等方面提出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有些甚至提出明显不公平适当的过高需要;其次,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恶意地减少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采取调整劳动者的工作职位、减少薪资等办法,逼迫劳动者知难而退,从而达到避免订立无固按期劳动合同的目的。如本文案例,申请人原系驾驶员,月薪2400元,在申请人倡导订立无固按期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却只赞同安排申请人从事安全守卫工作,月薪1000元。因此双方没办法签订劳动合同。故在订立无固按期劳动合同争议中,就合同其他内容,双方不可以协商一致确定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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