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讲解:第一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保险法》,拟定本条例。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
1、立法目的
就世界范围内而言,机动车辆的普及致使机动车辆交通事故成为日益紧急的社会问题。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怎么样填补,怎么样使机动车辆用人在用机动车辆获益的同时承担其应有些责任,凡此种种,既涉及当事人的个体正义,又关乎整体的社会正义。传统民事侵权责任规范对此的回话,表现为其归责原则向无过错责任的渐进,即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加害人对该事故的发生是不是有过错,均应付别人因此遭受的损害特别是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越来越确立,虽然适应了保护受害人的趋势,但面对赔偿责任,加害人却未必有充足的财力赔偿其损害。这样一来,通过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散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即成为必要。同时,对政府而言,社会管理者的角色势必需要其承担管理道路交通、维护交通安全的职责,假如完全听任加害人出于“转嫁”自己责任的考虑而投保商业责任保险,显然难堪此任。因此,世界各国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即先后拟定有关法规,强制机动车辆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不断提升其保障程度和覆盖面,使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获得适当的赔偿。
近年来,国内机动车辆的保有量突飞猛进,同时,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的职员伤亡率也持续攀升。机动车辆未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肇事者无力赔偿、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等现象,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看上去尤为突出。因此,拟定本条例的目的第一在于为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准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在此基础上,借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具备的社会管理功用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责,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进而维护社会大家的安全与权益。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征
总体而言,国内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强制性,即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需要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保险监管部门也有权需要保险公司需要承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广覆盖性,即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只保障机动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也同样给予保障。